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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程冬生与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生,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程冬生,又名程顺金,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朱月华。原告程冬生与被告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毕向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冬生、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冬生诉称:2010年11月21日,被告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看护该公司在王村镇横关村大坞水库的办公楼,约定工资每月500元,并签订有看护协议书。原告按照规定看护两年多,工资分文未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资款135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1月22日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2013年5月5日出具7500元欠条一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35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被告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程冬生工资款135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从2012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7500元利息从2013年5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黄山森泉垂钓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成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