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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董晨波与孙洪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晨波,孙洪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董晨波。委托代理人:吕星星。被告:孙洪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李京平。委托代理人:林永超。被告(追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82056-2,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96、198号。代表人:张丙亮。委托代理人:朱政、胡卫敏。原告董晨波诉被告孙洪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晨波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晨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5元(缓交),减半收取1527.5元,由原告董晨波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水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