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恢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虎,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表人:赵满意,总经理。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满意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3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18向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3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8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物抵债给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467.5吨水泥,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一月内自行拉走水泥,受理费1286元由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