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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夕恒与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夕恒,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余夕恒。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夕恒与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为:执行标的100000元、负担申请费1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案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01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东岳审 判 员 严贤柱审 判 员 芮泽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修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