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群英诉被告李小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群英;李小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0号 原告董群英。 被告李小俊。 原告董群英诉被告李小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董群英、被告李小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按当地风俗被告到原告家共同生活。1999年7月23日生长女董李莎,2007年10月28日生次女董李琪,2007年2月2日因给长女报户口在陕西省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因经常向原告索要钱财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不睦,为此原告于2007年农历11月外出打工至今,与被告分居达四年之久。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长女董李莎由原告抚养,次女董李琪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女儿出生后,原告从未管过,从未尽过母亲职责,六年之内从未关心过家庭,在外已和别人生孩子,五年内没有共同生活。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举证据如下: 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待证问题,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群英与被告李小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入赘原告家,并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9年7月23日原、被告生一女董李莎,2007年10月28日生次女董李琪。2007年2月2日原、被告在陕西省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即离家外出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未成年即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缺乏对婚姻的正确认识,婚后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双方分居达五年以上,经本院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结合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及适当考虑子女意愿,原、被告所生长女董李莎由原告抚养,次女董李琪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同住,双方对婚后所盖房屋及其它财产争议较大,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故本案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予涉及,可由当事人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董群英与被告李小俊离婚。 二、长女董李莎由原告董群英抚养,次女董李琪由被告李小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董群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冉小冰 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 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