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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方文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黄良高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方文玉,黄良高,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明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文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良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贵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刘永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