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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邵中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唐辉国。被执行人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伟。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5)邵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新城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07年11月22日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新城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农村信用社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新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城公司在2013年6月2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新城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回县汽车总站320国道旁怡然花园御雅苑A栋一单元101、102、201、601号房屋,二单元102、201、202、602号房屋,三单元101、102、202、602号房屋和御雅苑A栋A07、A08、A09、A10、A11、A12、B10、B11、B12号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 欣审 判 员  吴劲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贾鉴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