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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9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竹根与吴江生、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竹根,吴江生,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87-2号申请执行人:周竹根,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吴江生,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魏娟,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江生、魏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江生、魏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江生、魏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融江锦江E2-3-802室房屋系被执行人吴江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江生所有的位于融江锦江E2-3-802室房屋。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国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友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