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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花园60号。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汉川(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晓鸣。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晓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英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汉川参加诉讼,被告张晓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驰物业公司诉称,其为无锡市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张晓鸣系该小区属商铺性质的147-1号房屋业主,但却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交无果,现要求张晓鸣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计8821.8元(2元/平方米×98.02平方米×45个月)。被告张晓鸣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晓鸣于2005年11月10日办理了无锡市锡沪西路147-1号房屋的入住手续,该房屋登记在张晓鸣、蔡铁甄名下,建筑面积为98.02平方米。2009年4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物业公司)签订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商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以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2011年4月15日,业委会与被告华驰物业公司签订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商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仍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威孚物业公司因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于2011年4月15日与华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并附债权转让清单,就该小区内业主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债权转让于华驰物业公司,债权清单载明张晓鸣至2011年3月止欠交物业费24个月。华驰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后,向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张晓鸣发出缴费提醒,后因催缴无果,华驰物业公司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华驰物业公司放弃对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期间物业管理费98.02元的主张。上述事实,有房屋入住证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清单、债权转让通知书、缴费提醒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张晓鸣系该小区业主,接受了威孚物业公司及华驰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义务,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华驰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对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期间物业管理费98.02元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华驰物业公司诉请中所包含的威孚物业公司对张晓鸣所享有的物业服务费债权部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华驰物业公司的诉请主张,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晓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723.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晓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