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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军与被执行人葛连东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桥山镇平天村村民。被执行人:葛某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北岩镇小葛家庄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刘某某与葛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3年7月5日申请执行案款4721元。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葛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6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72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葛某某履行案款4721元,并缴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寇晓荣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