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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范小玲与吴英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玲,吴英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范小玲,女,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委托代理人郑新龙,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英峰(又名吴三虎),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委托代理人吴波良,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系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傅喜善,陕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玲与被告吴英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玲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范小玲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范小玲承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