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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薛云忠与陈家春、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忠,陈家春,鞠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薛云忠,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鸥、钟芸,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春,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鞠玉萍,女,1955年5月17日,汉族。原告薛云忠与被告陈家春、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云忠的委托代理人杨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春、鞠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云忠诉称,要求被告陈家春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支付逾期��款利息9840元,承担诉讼费用。上述债务发生在陈家春与鞠玉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举证如下:1、被告陈家春出具的借条传真件一张,内容:兹因投资云南昆明杨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所需,现暂借薛云忠人民币捌万元整,定于春节前归还,借款人:陈家春2010年12月31日。2、结婚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载明:薛云忠、鞠玉萍于1980年4月5日向有关部门申请结婚。同年4月12日,相关部门颁发了第139号结婚证。被告陈家春、鞠玉萍未作答辩。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至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证:2010年2月8日,陈家春、鞠玉萍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家春向原告薛云忠借款后,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薛云忠要求被告陈家春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采纳,原告薛云忠请求的借款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笔债务发生时,被告陈家春与鞠玉萍已解除婚姻关系,故属被告陈家春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与鞠玉萍无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云忠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840元,合计人民币8984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鞠玉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家春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沈志强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人民陪审员  华 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