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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波与重庆市木鱼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木鱼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木鱼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宗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市木鱼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重大复杂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