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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XX与练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卢XX,男,汉族。被告练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诉被告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卢XX负担。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伟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