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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93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彬,奚圣强,张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彭彬,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奚圣强,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祯德,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彬与被执行人奚圣强、张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祯德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祯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