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胜满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胜满(小名三根)。2012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芹,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胜满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胜满及其辩护人李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刘胜满因给小女儿上户口一事同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2011年12月9日晚在家中又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刘胜满掐住刘某某脖子,致其死亡。刘某某死后,刘胜满将刘某某抱至卫生间,对刘某某的尸体进行了清洗并换上衣服放在家中。2011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刘胜满将刘某某的尸体用被子包裹装入自己蓝色“北斗星”(车牌号:陕AHXX**)车后箱中,往旬阳县方向行驶。在行至旬阳县蜀河镇“马家栈子”(小地名)处时,刘胜满在公路边捡了一块水泥砌块砖放在车上,于12月15日凌晨1时许行至蜀河汉江大桥上,将刘某某尸体用绳子捆绑于水泥砌块砖上,从蜀河汉江大桥上抛入汉江河。天亮后,刘胜满开车返回西安家中,将刘某某死亡时所穿的衣物和自己作案时所穿的衣物装进塑料袋扔到市政垃圾车里。事后,刘胜满对亲属及他人谎称刘某某同他人私奔了,隐瞒杀死刘某某的事实。2011年12月31日,刘某某的尸体在汉江河白河县冷水镇境内被群众发现后报案。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胜满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刘某某发生矛盾,将刘某某掐死并把尸体运回旬阳抛尸于汉江之中,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辩称刘某某不是其掐脖致死。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客观上并未实施杀人行为,其卡被害人脖子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害人属特殊体质,因产后失血过多,加之被告人卡脖子导致其死亡。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刘胜满因给小女儿上户口一事同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2011年12月9日晚在家中又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刘胜满掐住刘某某脖子,致其死亡。刘某某死后,刘胜满将刘某某抱至卫生间,对刘某某的尸体进行了清洗并换上衣服放在家中。2011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刘胜满将刘某某的尸体用被子包裹装入自己蓝色“北斗星”(车牌号:陕AHXX**)车后箱中,往旬阳县方向行驶。在行至旬阳县蜀河镇“马家栈子”(小地名)处时,刘胜满在公路边捡了一块水泥砌块砖放在车上,于12月15日凌晨1时许行至蜀河汉江大桥上,将刘某某尸体用绳子捆绑于水泥砌块砖上,从蜀河汉江大桥上抛入汉江河。天亮后,刘胜满开车返回西安家中,将刘某某死亡时所穿的衣物和自己作案时所穿的衣物装进塑料袋扔到市政垃圾车里。事后,刘胜满对亲属及他人谎称刘某某同他人私奔了,隐瞒杀死刘某某的事实。2011年12月31日,刘某某的尸体在汉江河白河县冷水镇境内被群众发现后报案。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报警记录证明,白河县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接樊某某报警称,她在冷水镇水坪村汉江河中挖沙船处,发现一具女尸,请出警处置。2、立案决定书及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白河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31日受理该案,2012年1月13日对“12.31”汉江无名女尸案立案侦查。2012年11月2日,白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刘胜满涉嫌的故意杀人案以被告人居住地在旬阳辖区为由,将该案移送旬阳县公安局管辖。3、提取笔录证明,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二手车销售发票:2012年1月1日,刘胜满将陕AHXX**北斗星牌CH7100A、发动机号号码DA465Q-2-3518320-D1、车架号025178、蓝色旧机动车14800元转让给张某某;2012年1月8日,张某某进行了转移登记。2011年10月30日梁某某将北斗星CH7100A车型、车号陕ARW3**、发动机号号码DA465Q-2-3518320-D1、车架号025178、蓝色旧机动车14800元转让给刘胜满;2011年11月2日,刘胜满进行了转移登记。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白河县冷水镇4组辖区内汉江边,白河境内岸边水中有一具女尸头脚西面向北侧侧卧于水中,尸体腰间系一尼龙绳索,该绳索呈双股沿腹部缠绕一周,于右腹部处打一死结,死结处有一段呈闭合状双股绳索,长46cm;另有两段呈单股绳索,一段长335cm,绳端处散开呈絮状,长为27cm.在该段绳索距死结77cm处有一绳结,该段绳索被船工用绳索相连固定于江边石头上;另一段单股绳索呈散开絮状,长为36cm.尸体已高度腐败,部分表皮剥脱,身上沾有泥沙、水苔等物。头发较长,为深棕色染发,尸长158厘米,纹眉,体态中等,上穿黑红棕色相间环状条纹羊毛纱,贴身穿粉色胸罩,下穿黑色打底裤(已褪至脚腕处),脚穿浅蓝色线袜,无鞋,左手腕外侧有玫瑰纹身。距报案人讲,此尸体被发现时位于两挖沙船中间连接处,后被拖至此处固定,尸体腰部绳索系尸体原有,固定尸体用的绳索系船工所系。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秦疯苑小区,中心现场位于秦沣苑小区刘胜满家,现场提取KONKA手机1部、刘某某生活照1张、粉色影集1本(封面写有:刘某某之女),现场勘查中未见异常。6、抛尸现象勘查工作记录证明,现场位于旬阳县蜀河镇汉江彩虹大桥,为钢管砼双拱桥,桥为南北方向,南、北侧接316国道,东、西为汉江,桥面宽9米,两侧各有高25cm、宽220cm的人行道,两侧钢管防护栏高110cm,大桥下40m为汉江,汉江称自西向东流向。被告人刘胜满指认,在蜀河镇汉江大桥中段,距北侧桥拱12米的东侧人行道处将刘某某用被子包裹,其后用绳子捆于刘某某腰间,将绳子另一头捆上双孔水泥砌块砖,从人行道东侧钢管防护栏处将刘某某尸体抛于汉江中。7、辨认笔录证实,(1)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刘胜满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秦沣苑小区环山线丰裕口转盘附近对其杀害刘某某,抛弃衣物、被子及找回刘某某的具体位置进行辨认,确定其2011年12月9日在长安区滦镇秦沣苑小区1号楼2单元501室客厅将刘某某掐死,掐死后将刘某某带血的衣物扔弃到一号楼东头的铁垃圾箱内。有辨认全程录像。被告人刘胜满指认,2011年12月8日,其在丰裕口转盘向西的路内侧将刘某某找回后发生矛盾。在掐死刘某某五六天后,从旬阳汉江抛尸回来的当天下午五六点钟,他将用于铺垫尸体的三床棉被扔弃在环山线滦镇丰裕口转盘向东300余米路北的铁皮广告牌处。(2)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刘胜满在旬阳蜀河镇汉江大桥对其抛尸的具体位置进行辨认,确定316国道蜀河汉江大桥正中段、靠近下河的汉江大桥人行道(正中地段)处,就是刘胜满2011年12月15日凌晨将刘某某尸体用北斗星车拉到并停车取尸体的地点。刘胜满将车上盖尸体的被子取下平铺在人行道上,将刘某某的尸体抱下来放在被子上,并从车上取下绳子从刘某某腰间捆好,绳子的另一头捆在从车上取下的双孔水泥砌砖上。刘胜满先把砌块砖放到大桥下游侧的人行道外护栏处,再用被子将刘某某尸体一包,一并从桥上将尸体投于汉江中。同时,刘胜满辨认在316国道蜀河派出所对面,王某庆家门口道场护栏的上河(左侧)靠近316国道处,就是他2011年12月15日凌晨从西安拉刘某某尸体回蜀河汉江大桥抛尸时,取水泥砌块的地方。同时这个护栏有一水泥砌砖缺失。(3)2012年11月6日,旬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王山才、吴万刚的见证下,被告人刘胜满在旬阳县关口镇江北村(小地名小泥沟口)对其用北斗星车拉刘某某尸体返旬阳关口镇停放车辆的地点进行辨认,确定2011年12月14日,刘胜满从西安用北斗星拉刘某某尸体回到旬阳关口镇小泥沟口下边大约300m左右,紧挨(距余益记)下房头大约10m左右(316国道的外侧)处就是他临时停车的地点。同时,刘胜满指认确定,余益记和乔大平两家房子之间的门前土地上,即316国道的外侧,就是2011年12月15日他将刘某某尸体抛入河中后,返回泥沟口临时停车到15日天亮的地点。(4)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刘胜满通过对七件不同类型的衣服进行辨认,确定3号衣服就是他给刘某某洗澡后给刘某某穿上的衣服。注:3号衣服为捞尸现场提取刘某某所穿的衣服。后附照片一张。(5)2012年11月22日,在赵家弟的见证下,被告人刘胜满通过对七根形状、规格不同的绳子进行辨认,确定5号的绳子的粗细、材质符合他捆绑刘某某尸体在蜀河汉江大桥抛尸时所用的绳子。(6)2012年11月16日,朱某某(36岁,初中文化,锦绣家园工地安全员,材料保管员)通过对六根长短、粗细不一的绳子进行辨认,确定编号为4、5号的绳子是较大一点的建筑工地大眼安全网用的绳;2号绳子是工地的安全用绳;3、6号绳子是生活中普通用绳;1号绳子是建筑工地上小眼安全网用的绳。(7)2012年11月16日,肖某某(29岁,锦绣家园工地外架负责人)通过对六根长短、粗细不一的绳子进行辨认,确定编号为1、5号是大一点的工地安全兜网上用的绳子,绳子较粗;2号绳子是工地上的保险带(安全带绳子);4号小一点的建筑工地上安全兜网上用的绳子,绳子较细;5、6号绳子是生活中常用的塑料绳。8、陕西省白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论证结果,1、尸检见死者咽部、气管支气管内无泥沙、水中苔藓等异物,胃内空虚无溺液等征象符合死后入水;2、尸检见右颞部及右眉弓两侧挫裂创,头皮下大面积出血,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为非致命性损伤。颅骨无骨折,颅内无血肿,脑组织未见挫伤,综合分析可排除颅脑损伤致死;3、提取死者肝胃组织经毒物检验,均未检出有机磷类、菊酯类农药、安眠镇静药、毒鼠强。可以排除中毒死亡;4、尸检见右侧颈部甲状软骨右上缘有5cm×6cm浅层肌肉出血,左颈部下方有7cm×6cm浅层肌肉出血,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及左侧胸锁乳突肌出血,符合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死亡时间推断:根据尸体腐败情况,尸体表面上沾附的泥沙水苔,结合发现尸体季节气温综合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在发现尸体前20天左右;6、尸体年龄推断:根据提取的尸体耻骨联合面的骨性标识推断,死者年龄在33岁左右。鉴定意见:死者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9、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物证材料:1、“12.31无名女尸案”女尸胃及胃内容物约500克;2、该女尸肝脏约400克。检验结果:在送检1号、2号检材中均未检出有机磷类、菊酯类农药,安眠镇静药、毒鼠强。10、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检材和样本:标记为“死者软肋骨”字样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肋软骨1段。鉴定结果:该无名女尸DNA系统编号:U61240000020120210000001。证实女尸为李某秀、刘某远的子女,即刘某某。检材和样本:疑似未知名女尸父母的血样(李某秀、刘某远血样),论证:本案死者软肋骨的13个等位基因除可在李某秀血样的基因型中找到外,其余均可从刘某远血样的基因中找到来源。该未知名女尸与李某秀、刘某远存在单亲遗传关系。11、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刘某某死因复核意见书证明:1、尸检见死者咽部、气管支气管内无泥沙、水中苔藓等异物,胃内空虚无溺液,以上符合死后入水特征;2、提取死者肝胃组织经毒物检验,均未检出有机磷类、菊酯类农药、安眠镇静药、毒鼠强等毒药物,可以排除常见毒(药)物中毒死亡;3、尸检见头面部及体表肢体存在大小范围不等的头皮挫裂创和皮下出血,但颅内及胸腹腔脏器未见破裂及出血,符合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是生前伤,但不是致命伤;4、死者颈部深层组织损伤,表现为双侧甲状软骨上缘肌肉出血,双侧胸锁乳突肌广泛出血,符合扼压颈部的形态学改变。12、案件照片5册、光盘8张证明,2011年12月31日白河县冷水水坪村汉江无名女尸案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各1册,尸体特征、穿着及绳子特征与被告人刘胜满供述和证人证言一致。旬阳县2011年12月31日汉江无名女尸案现场照片1册、辨认现场照片2册,证实案发现场、抛尸现场及发现女尸现场、尸体检验情况。刘胜满辨认现场视频光盘2个、辨认绳子和演示捆尸方法1个,讯问视频5个。13、高速路通行查询结果,由旬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吕昌平、但汉翔于2012年12月15日在镇安县高速路管理中心调取,2011年12月14日16:47分,陕AHXX**进入“太乙宫”收费站、18::31分出“小河”收费站;2011年12月15日11:14分,陕AHXX**进入“小河”收费站、13:08分出“太乙宫”收费站。14、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医疗部郑某证实,刘某某之女,于2011年11月6日剖宫产分娩,产后拒绝新生儿疾病筛查,且未作其他化验,无法提取婴儿DNA标本。刘某某住院病历资料,2011年11月6日,刘某某在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产科住院,当日通过剖宫产分娩一女婴,产后出血治愈后,刘某某于11月14日出院。15、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胜满出生年月日和起诉书所写一致,被害人刘某某出生于1979年9月1日,被害时34岁,被告人刘胜满和被害人刘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16、办案说明证明,案卷中刘某某、刘枝香、刘自香为刘自香同一人,刘富地、刘治地、刘智地为刘富地一人,刘某明、刘新明、刘庆明为刘某明同一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樊某某证实,2011年12月31日中午,她们在采砂船上作业时,发现有具尸体从采砂船底的水中冒出来,其仔细一看,是具女尸,穿红黑相间的毛衣,尸体腰中间缠有细绳子,下身的裤子脱到脚腕处,脚上还穿有袜子,尸体已经漂白了。其请了两个人用小船将尸体拖到岸边,又找了节绳子把尸体固定在河滩上,随后打110报警了。2、证人周某某(系樊某某之夫)证言与樊某某证言一致。3、证人谢某某(湖北郧西县景阳乡人)证实,其常在汉江上打渔。2011年12月30日下午,接到同事陈某某电话,称在兰滩轮渡口外汉江中间有一桶油让去捞。其把船开到兰滩滩下时,发现不远处河中间有一个黑色漂浮物,走近一看发现是个人,背朝上趴在水里,长头发,身上黑乎乎的,其估计是个女的。4、证人陈某某(湖北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五组村民)证实,其一直在木船上驾船。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兰滩口有人说汉江上漂一桶油,让其去捞。其就给谢某某打电话让其去看,过了会谢某某打电话说不是油,是一个人。5、证人孙某某(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鱼池村五组村民)证实,他家住在汉江边上,2011年12月30日14时许,其在家上边一两里地的江边砍柴,看见从上面汉江河漂下来一个东西,像油桶,其准备捞上来,便驾着船到跟前一看是个死人,女的,头发很长,是趴着的,其就给下面兰滩渡口的陈某某打电话,叫他把尸体捞起来。6、证人张某平(湖北省郧西县景阳运输队工作)证实,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他们在公路上拉船,站的地方离河不远,其看到汉江中间从兰滩渡口方向漂下来一具尸体,长头发,其赶紧喊工人看,让他们确认是不是死尸,他们一看,是具女尸。7、证人李某平(仙河镇仙河口村四组村民)证实,其平常没事,就在汉江河里撒网捞鱼卖钱。2012年1月1日前一两天10点左右,其在门前听说江里漂了一个死人,就到袁博门下面的石坎上看,见离其四五十米远的江面上,有一个人的头发在水里漂着,头发散开,有30公分长,头发有些卷,人头朝上,立在水里,能看到腰以上,水有点浑,看不清腰部以下的部位,上半身全是黄泥巴,看不清穿的啥衣服,也看不到脸,头趴下的,那尸体在流水处绕了两下就流走了。8、证人李某喜(仙河镇仙河口村四组村民)证实,2011年12月30日10点左右,其在家听路上有人说汉江河里流了一个死尸,就站在房头看,见汉江河道漂着一个尸体,尸体好像是立着的,水面上漂着头发,下身没看见,衣服上沾满泥浆,看到是黄颜色的,应该是个女的,因为头发是长的。9、证人赵某明(蜀河镇大东沟村五组村民)证实,去年河沟街上、村里都张贴有寻找尸源的布告,其没有在意。2012年10月中旬,路边的电线杆子又贴上了那个布告。正好10月中旬其经常在同组的刘某远家存放摩托车,闲谈中其就说村上好像没有布告上的这个人。刘某远就说他有一个女子叫刘某某,胳膊上有一枝花。于是其就注意了这个事情。其到派出所户口上打了一张刘某某的照片,又将布告撕下来,把这些东西拿来给刘某某的父母看,刘某远就觉得布告上的人像刘某某,而且胳膊上纹的花是相符的,其给布告上写的刘警官电话号码打了个电话,最后查实布告上的尸体就是刘某某。11、证人罗某某(蜀河镇曼湾村二组村民)证实,“12.31”汉江无名女尸案,嫌疑人前几天来指认现场的时候其看见了,嫌疑人取的水泥块砖是王某庆家的,这个护栏是三四年前做的,三层水泥砌块砖高,长大约六七米,用水泥堆砌的。12、证人刘某远(系死者刘某某之父)证实,其女刘某某大约18岁左右嫁给刘胜满,她一共生了三胎,第一胎是刘某明;第二胎是在蜀河卫生院做的剖宫产,是双胞胎,两个女儿,都死了。第三胎是2011年十月份刘某某在西安的一个医院生的女儿,叫刘兴雨。其不清楚刘某某与刘胜满关系怎么样。刘胜满骗其说刘某某不成器和个有钱的男人跑了。儿子们也都说刘胜满说刘某某跑了,所以其也就相信了。这个月村跑摩的的赵友明前来闲谈,说是公安机关正在寻找一个尸源,是个女的。他拿了一个布告让看,其一看照片上的信息说女的有32岁左右,胳膊上有一枝花,觉得有点像刘某某,所以其就把刘某某失踪的事情给赵友明说了,后经查证,那个尸体就是刘某某。13、证人李某秀(系刘某远之妻、死者刘某某之母)证实,刘某某在西安剖腹生了个女儿,2011年10月15日左右其在西安照顾了刘某某三四天后就回家了。后给刘某某打过一次电话,打不通,电话关机了,其也就没再打。2011年11月23日左右,刘胜满给其打过一次电话,其问了下孩子的情况,他说都好,几个儿子和儿媳妇自刘某某这次生完小孩后也都没有见过她。2012年8月份,刘胜满打电话说爱娃子(刘某某)都走了,他要再找一个。其当时也没说什么。前天村上的赵友明来给看公安局发的协查通报,查找尸源,其看了后发现有点像刘某某,晚上其就给刘子恩打电话说了这事,刘子恩打电话问刘胜满,刘胜满就给其打电话说“听刘子恩说刘某某扑河了,该不是吧”?后刘胜满又打电话问是不是刘某某,怎么弄的?其说不知道(公安机关当时要求保密),刘胜满说他现在已经找了一个人在一起过。刘某某小时候被烫伤过,有一个很小的伤痕,记得她左手腕外侧刺绣有绿叶红杆红花的图案,有线性细细的眉毛。14、证人刘某安(系死者刘某某之兄)证实,其与刘某某、刘胜满来往少。2011年二月份他们在西安买房搬家时其去过一次,10月份生小孩媳妇去送了礼,2012年春节到案发,其给刘某某打电话,她手机关机。2012年正月初五左右的一天,其给刘某某打电话打不通,就给刘胜满打电话,他说和其妹在商洛,在朋友家里出了个车祸,住在宾馆好几天。又过了几天,他给打电话说回西安了,找不到其妹,问是否到他这里。说刘某某和他吵架了,不接电话,让给其妹打电话。其打了,但电话一直关机。15、证人祝某某(系刘子恩之妻)证实,刘某某是刘子恩的堂妹,平时见面少,一般都是电话联系。2011年阴历冬月初九刘胜满的女儿满月,其从宝鸡到了西安,刘胜满开了一辆蓝色小车来接,其在刘胜满在滦镇的家住了两晚。第三天,其和他们吃完饭后就回宝鸡了,回去后第二天刘某某还给其打了电话,自此再也没有见到刘某某,也再没有打过电话。16、证人刘某林(系刘某某之兄)证实,他们兄妹几个,其和刘某某关系最好。经常和刘某某电话联系往来。2011年农历10月份刘某某生了一个女孩,其和刘某某电话联系了。腊月二十几号,其给刘某某打电话,但她的手机一直关机,之后再打也一直关着。2012年阴历正月初七或初八,刘胜满给其打电话说妹子跑了,让给帮忙打听寻找。因刘胜满打电话哭的很伤心,其就没有多问。17、证人刘某地(系刘胜满之父)证实,刘某某2011年生了个女儿,其去西安看了。2011年冬月前后,刘胜满打电话说与刘某某分手了。2012年农历5月25日,刘胜满和刘某明、一个姓潘的女的从西安回来给其妻子过生日,回来时开了辆黑色轿车。其问刘胜满与刘某某分手后财产怎么处理的,刘胜满说他给刘某某了15万元钱,小女儿归刘某某,大儿子归刘胜满。其问刘某某人呢?他说刘某某嫁人走远了。18、证人潘某某(系刘胜满之母)所述与刘某地一致,并证实:刘胜满与刘某某婚后长期在西安生活,很少回家,最后一次见刘某某是2011年农历四月初二(刘某地生日),自此她也没给其打过电话。刘胜满他们两口关系不咋样,听说他俩离婚几年了,刘某某2011年坐月子时,其夫过去看了,回来后说他俩经常吵嘴。2012年春节刘胜满没有回家,也没有给家里打电话。刘某某人还可以,就是爱打麻将,不干家务,刘胜满脾气不太好。19、证人刘某明(系刘胜满之子)证实,2010年他们家搬到滦镇秦沣苑小区,其平时不回家,吃住都在“西北武术学校”。去年天快冷的时候,其母又生了一个女儿。其见过这个妹妹两三次,最后一次见是周末,从此之后再也没见到其母和妹妹。这次过后有个周末其父接其回家了一次。这次回家见爸爸左手大拇指指甲是乌的,指甲盖有点离了,问他怎么了,他没说,身体其他部位没什么异常。2012年1月6日左右,放寒假父亲来接其回家,其问母亲和妹妹,爸说她们回沙沟外婆家了。妈妈左右臂上纹有一支玫瑰花,彩色的。其和母亲感情一般化,平时在家说话也不多,她爱打麻将,和其在一块的时间很少。2011年快过年时,有个朱阿姨在其家住了几天,后来其和父亲在朱阿姨山阳县家过的年,正月初五回西安后,爷爷打电话让爸回老家,爸就领着其回到旬阳爷爷家玩了一两天,在那没见到妈和妹妹。2012年三四月份,来了位潘阿姨一直住在其家。20、证人刘某平(系刘胜满之兄)证实,其和刘胜满关系一般,平时不怎么来往,联系的也少,刘胜满不诚实,爱说假话,不实在。2012年除夕那天其给刘胜满打电话,刘胜满说他在商洛过年。今年二月份,其联系过刘某某,但电话一直打不通,五月份电话通了,是她儿子刘某明接的,问他妈呢?他说不知道,之后就再没联系了。2012年6月份,刘胜满给其说他和刘某某离婚了,不知道刘某某到哪去了。21、证人李某知(系刘某平之妻)证实,刘胜满常年住在西安,与他们关系一般,最后一次见刘某某是前年五月份父亲过世时,他们两口回来看过。2012年农历8月15日9点多,刘胜满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从其家门前经过时和其打了招呼,其看到车后座上坐了一个长头发女的,他问刘胜满里面坐的是谁,刘胜满说是他妻子,其不确定那个女的是谁,但如果里面坐的是刘某某的话,她可能会和其打招呼的。22、证人刘某贵(系刘胜满之弟)证实,其和刘胜满来往很少,关系一般,刘胜满这个人爱玩的很,爱扯谎,说假话,为人不实在。2011年阴历冬月初十左右,刘胜满小孩满月,他去了,当时刘某某把小孩抱着,这之后再也没见过刘某某。23、证人潘某意证实,刘胜满把其父叫大舅,和他关系挺好,但来往不多。2011年见过他两三次,记得最清的是去年阴历冬月份,刘胜满生了个女儿,满月时他招呼吃饭,他媳妇刘某某也把娃抱去了,自这次之后再没见过刘某某。刘某某和刘胜满经常吵架,还打架。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其到刘胜满家取东西,见他家阳台坐了个女的(商洛人),其问刘某明他妈呢?刘某明说回他外婆家了。其也就没多问。后来问刘胜满刘某某呢?他说年前送回去了,并说过几天回去接。2012年6月份,听说他和刘某某离婚了,他给了刘某某15万,小女孩归刘某某。2012年3月份,其和刘胜满一起回旬阳。他车上拉了个女的叫潘A,两人关系比较好,前天下午2点左右,听潘B说老家公安局到关口镇薛庄村刘胜满老家调查刘某某的事。24、证人朱某峰(现在西安市曲江凤凰池陕西三建建筑工地开烟酒店)证实,六、七年前在西安木塔寨一个麻将馆打麻将认识了刘胜满,他老婆刘某某也爱在那玩牌。他俩夫妻关系一般,经常见刘胜满脸上、身上破皮烂肉(一看就是老婆抓的),有时在公共场合还大吵大骂的。记得2011年11月底到12月初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大概是他小女儿满月没几天,刘胜满打电话说他老婆让一个胖胖的有钱人引走了,然后他开车把他儿子刘某明引过来玩,当时见他脸上两个眼睛下方有两道很深的伤痕,应该是新伤,其想他们两口子又打架了。之后他又坐了会就走了。25、证人王某(系朱某峰之妻)证实:阴历2011年12月14日左右的一天,刘胜满来其商店,见他脸上有一条印子,像是抓了的,手上有伤。其问他脸怎么弄的,他说和别人打架了。最后一次见刘某某是她娃满月前几天。刘胜满对人热情,爱说谎话,花心的很。他和朱某峰的姐姐朱某玲是情人关系,另外和朱某玲的外孙女南某关系不正常。26、证人牛某(陕西山阳县人)证实,2010年冬天在木塔寨打麻将时认识了刘某某,之后认识的刘胜满。2011年冬月,刘胜满打电话说他添小孩了,叫去喝酒。去年春节,刘胜满带他儿子到山阳朱某峰、朱某玲家过年,当时还到其家玩了,其问他怎么只有他们父子两,媳妇和小娃呢?他说媳妇带娃回娘家去了。27、证人朱某玲(陕西山阳县人,现在西安市曲江池建筑工地承包工地食堂)证实,四、五年前,刘胜满和刘某某在木塔寨租房住时她认识了刘胜满,他和其弟朱某峰关系较好。2011年五月份,刘胜满在曲江池工地当副总,对其很照顾,到六月之后,其就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其去过刘胜满滦镇的家,去年阴历十月份,当时刘某某生孩子,其陪刘胜满去他家卧室拿东西,在他家卧室发生了关系。刘胜满小孩满月后的几天,其打电话说他媳妇跟别人跑了,其就劝了他几句,下午其给他打电话,他说在杨家村的招待所住着,其去了后他一直哭,说刘某某跑了,他想刘某某的很。其陪他两三个小时后就走了。28、证人潘A(女,初中文化,住蜀河镇曼湾村二组,无业)证实,今年农历3月11日(刘胜满生日头一天),在蔚某的介绍下,其在旬阳江海肥牛处认识了刘胜满,并交往现在。自认识他后,从来没有见过他前妻,也没见刘胜满接过他前妻的电话。刘胜满讲,他前妻叫刘某某,两人感情不和,离了婚,其没有见过她的离婚证。29、证人赵某(西安市高新区木塔寨村村民)证实,刘某某两年前在这里租房,经常在一楼的麻将馆玩,她丈夫叫刘胜满,也爱在这玩。去年刘胜满打电话说他生了个娃,喊其喝酒,当时其没去。过了几天,其到山里去玩,经过滦镇去他家了。当时刘某某、大儿子和那个刚生的小孩都在,其在他家喝完酒就走了,自此之后再没见过刘某某。30、证人王某军(房地产商)证实,去年和刘胜满都在曲江池工地当副总,关系一般化,这人不实在,爱哄人吹牛,爱沾花惹草。他妻子刘某某其也认识,但只是见过几次面,印象中她性格开朗,爱打麻将。听刘胜满说过他和他妻子爱吵架,原因就是他在外面有女人。听刘胜满说他去年又添了个女儿,刘某某怀孕时见过她。2012年5月份,其到“西北武术学校”接儿子,在校门口遇到刘胜满接他儿子,问他老婆和小孩呢?他说刘某某嫁人了,嫁到安康了,他还说小女孩被刘某某带走了,其当时还以为是真的。(三)、被告人刘胜满供述和辩解2011年阴历十月初十,刘某某在西安521医院剖腹生下一女孩,叫刘兴雨,娃满月后,他们准备给娃上户口,经了解知道上户口需要户口本、娃的出生证明、双方大人和娃的血型报告单,冬月十三号(阴历2011年12月7日)20时许,其和刘某某说了这些情况。刘某某说能上就上、不能上算了,还要啥血型化验单。其当时心里就有疑惑,怀疑这个娃是不是其亲生的,但当晚没有再多问她啥,想到夫妻之间她为这个事情应该给其个说法,她的作风问题其早有耳闻,只是没有揭穿。第二天,其心里很不舒服,到工地转了一天,20时许才回家,家里没人,刘某某和娃都不见了,其就给刘某某打电话,她的电话在家里放着。其就开车到外面去找她,在长安县滦镇的环山路转盘找到她了,她坐在地上哭。其去拉她问咋了?她一直哭,不说话。后来把她拉起来问娃咋搞了,她说娃送人了,说完就朝公路上扑,朝车上撞。其勉强把她拉到车上。回到小区她不上楼,其就把她抱回屋里。上楼时她在挣扎,但没人发现和听到。到家后她跟疯了一样,在屋里乱撞,还要跳窗户,其强行把他按倒卧室床上。她从床上爬起来,跑到客厅,一头撞到卧室靠卫生间那边的门棱子上,其去拉她,她一口咬住其左手大拇指,当时大拇指甲乌了,这个指甲过了一两个月后脱掉了,那时其左手大拇指上长期缠着创可贴,可能儿子注意到了,但其没给他说过。当时被刘某某咬的痛得受不了,其就用右手掐住她的脖子,掐了有5秒左右,当时其在气头上,掐她脖子用的劲也大,她就松开嘴没有咬了。掐她脖子时她坐在地上,面部朝上,其也是坐在地上,面对着她掐她的。其放手后她又转身一头撞到离她头部不到一米的客厅茶几棱子上。其从背后拦腰把她抱住,她又朝地上扑,刚着地其就抱住她了,发现她头上直流血。然后她又挣扎着用头在地板上撞了一下,其把她抱在怀里,她开始全身抽了。头上血也流得厉害,其吓坏了,不知道咋弄,大约抽有3到5分钟她就不动弹了,其把她抱有两三个小时。刘某某当时头部流血过多,衣服上流有很多血,裤子上也流有血。到半夜一点钟左右,其把她抱到卫生间给她洗了个澡,把她穿的衣服全脱了,把她身上的血洗干净后又找了衣服和裤子给她穿上。下身给她穿的是一条绵绵的裤子,好像是黑色的。其掐她脖子时,她面部颜色、呼吸没有啥,给她洗澡时见脖子肿的很粗、颜色发紫。刘某某死亡具体时间是2011年12月9日晚上10点钟左右。当时的确掐了刘某某的脖子,致死的可能性大。至于死亡的原因其说不准,依公安机关检验的结果为准。后来拉刘某某尸体的车是其自己的,蓝色长安北斗星小车,拉尸车回来后十来天就卖了。作案后,第二天早上的九、十点钟,其开车到三兆火葬场,火葬场要求开死亡证明,其害怕就又回家了,在家待了三天。大概是第三天的凌晨四、五点钟,其将刘某某的尸体搬到其北斗星车上,中午十二点多开车拉着尸体往旬阳方向走,下午六点多,走到旬阳县关口镇小泥沟口,天还没黑,其把车停在小泥沟口,在车上一直坐到半夜十一二点钟,其不敢往老家拉,想把尸体扔到汉江河去,便把车开往蜀河方向,走到小地名马家栈子,见路边上有零散的砌砖块,就捡了一块砖放到车上,把车开到蜀河汉江大桥,把车掉了个头,把砌块砖和尸体弄下来放在大桥的人行道上,用绳子栓着尸体,另一头栓到砌块砖上,然后把尸体和砌块砖从桥上抛了下去,其就开车回到小泥沟口,在车上睡到天亮,又开车到蜀河大桥看了一圈,没发现异常,就开车直接回西安了。上述证据,能够证实2011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刘胜满因家庭琐事故意杀死其妻刘某某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满因小孩上户口之事,与其妻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其妻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刘胜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提出,其妻不是其掐脖致死的;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杀人动机,客观上未实施杀人行为,其卡被害人脖颈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害人因产后失血过多等诸多因素导致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胜满对其在案发时,用手掐被害人脖子之事实供认不讳,尸检见刘某某颈部甲状软骨上缘有5cm×6cm浅层肌肉出血,左颈部下方有7cm×6cm浅层肌肉出血,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及左侧胸锁乳突肌出血,意见为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明知其扼掐刘某某颈部会导致其死亡,而又故意为之,最终将刘某某掐死,其行为显系故意杀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未能提供被告人具有正当防卫及被害人系产后失血过多而死亡的证据。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胜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凶杀案件,可对其判处死刑,暂不立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胜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忠全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李佑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