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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牛利民、秦春荣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峰,牛利民,秦春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峰,西安铁路局西安工务段临潼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穆军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利民,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春荣,中国银行小寨支行职工。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与被上诉人秦春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东峰、牛利民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牛利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牛利民承担。张东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张东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