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牛利民、秦春荣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峰,牛利民,秦春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峰,西安铁路局西安工务段临潼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穆军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利民,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春荣,中国银行小寨支行职工。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与被上诉人秦春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东峰、牛利民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东峰、牛利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牛利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牛利民承担。张东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张东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