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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赵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