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赵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