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陆雪春与何琳、邵书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雪春,何琳,邵书珍,祝月珍,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552号原告:陆雪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琳。被告:邵书珍,系宁波昱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祝月珍,系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下一灶村。法定代表人:邵建堂,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雪春与被告何琳、邵书珍、祝月珍、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雪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50元,减半收取计12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