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22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汪战华与咸振亮、薛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3)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战华,咸振亮,薛丽华,赵多锡,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276-1号原告汪战华。被告咸振亮。被告薛丽华。被告赵多锡。被告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咸振亮。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多锡。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战华与被告咸振亮、薛丽华、赵多锡、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密市白杨山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