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俞玉香、朱国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宁鹏飞,行长。被执行人:朱国发,男,1957年8月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俞玉香,女,1962年9月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朱国发、俞玉香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国发、俞玉香位于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24号楼1-6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万 洪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婧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