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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郑某某给付杨某某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交来案件款20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