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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均利与张被执行人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均利,张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康均利,男,汉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张兴民,男,汉族,1952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康均利与张被执行人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均利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案已依法查封应给被执行人张兴民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约340平方米),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本金241240元,诉讼费24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06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