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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李霞与广西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霞;广西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1484号 原告李霞,女,1982年8月15日生,广西藤县人,户籍地广西藤县,现住南宁市。被告广西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市发改委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广西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