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曹学芹、崔书凤与崔书凤、朱水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97-1号原告:曹学芹。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明,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崔书凤。被告:朱水官,系被告崔书凤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芹与被告崔书凤、朱水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芹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崔书凤、朱水官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学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崔书凤、朱水官的财产在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训明审判员 汪 勇审判员 周宏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晓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