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尚彬与金荣山、傅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荣山,傅美英,周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荣山。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美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尚彬。上诉人金荣山、傅美英为与被上诉人周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荣山、傅美英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荣山、傅美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