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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与邱永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邱永洪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58号原告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宜宾县孔滩镇新政街。组织机构代码79398616-3。法定代表人钟代彬,所长。被告邱永洪。原告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邱永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1日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永洪的银行存款14975.03元,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永洪的银行存款14975.0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