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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杨xx与郭x、安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杨xx,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xx,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x,男,194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x,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杨xx与郭x、安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杨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杨xx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由,由原告杨xx、杨x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