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建志与庄法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志,庄法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志。被执行人庄法起。本院在执行王建志与被执行人庄法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商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