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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丽敏与冯太兴、冯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39号张丽敏与冯太兴、冯琼、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沃生本腐植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0203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太兴、冯琼、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沃生本腐植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敏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冯太兴、冯琼、山东兴本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沃生本腐植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敏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