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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钟永富申请执行泸县青龙花园煤矿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钟永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泸县青龙花园煤矿。关于钟永富与泸县青龙花园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2013)泸劳仲调字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花园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泸县青龙花园煤矿的投资人杨儒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