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钟永富申请执行泸县青龙花园煤矿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钟永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泸县青龙花园煤矿。关于钟永富与泸县青龙花园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2013)泸劳仲调字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花园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泸县青龙花园煤矿的投资人杨儒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