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巧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77号原告任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XX镇XX村人。被告某公司祁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某公司祁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也未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