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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赵治平抢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治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二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治平,男,1956年6月14日生。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大厂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治平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治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晚,被告人赵治平与女友江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到本区永利购物中心骗取金项链。次日9时30分左右,江某某按约至本区葛关路298号永利购物中心一楼越王珠宝店附近望风接应,被告人赵治平进入该店以购买金项链为借口,试戴金项链及吊坠,后趁该店店员不备,戴着其试戴的金项链及吊坠逃离。经鉴定,该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38735.3元。次日,被告人赵治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案发后,涉案的金项链及吊坠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治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江某某的供述,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治平到案情况;常驻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治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治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被抢财物全部被追回并发还,本院依法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治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叶萍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