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翁建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翁建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莘浒。委托代理人肖自强。委托代理人郑勇。被告翁建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建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以其与被告翁建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