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005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1年10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蕾、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本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78号潘华某中,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潘华某的黄铜两袋(价值人民币195元)、电动机一只、电瓶一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2013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至本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256号周某家中,采用破窗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得有价值的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周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钱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