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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东、秦中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东,秦中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东,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中明,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东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合川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