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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克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克亮,张俊杰,周德江,周克元,周克斌,周德丰,都铁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委托代理人张家硕。被告周克亮。被告张俊杰。被告周德江。被告周克元。被告周克斌。被告周德丰。被告都铁君。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克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原告承担530.00元,退回原告530.00元代理审判员  汤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