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伦财、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远骥、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伦财,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负责人孙宝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远骥,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魁,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胡伦财、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远骥、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伦财、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的负责人孙宝斌、被上诉人任远骥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魁、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余多成审判员 李晓峰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