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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贾小芸与马俊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芸,马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94号原告贾小芸,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芸诉被告马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小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贾小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小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小芸负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