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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王家河村。法定代表人潘都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联社,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后又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