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振江与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江,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16号原告刘振江。被告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虹,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江诉被告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江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江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