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716号原告:魏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孝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