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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晓东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朱延兴、朱新兴、朱立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东,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朱延兴,朱新兴,朱立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宋晓东。委托代理人崔建青,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被告朱延兴。被告朱新兴。被告朱立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东诉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朱延兴、朱新兴、朱立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朱延兴已向其支付货款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