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陈受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受举,李美霞,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陈受举。申请执行人李美霞。被执行人王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璐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149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家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