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陈峰与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峰;沈鹏;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陈峰,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蔡振丹。被告沈鹏,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周俊才。委托代理人周韵,女,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张锦飞,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峰诉被告沈鹏、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永新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振丹,被告沈鹏委托代理人瞿张,被告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韵,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锦飞、瞿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沈鹏将所承接的上海大陆酿造有限公司工程中的易地厂房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同时约定工程总包价为人民币2,2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然被告沈鹏仍拖欠工程余款650,000元至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据以起诉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中,签字盖章的合同主体分别是“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第7.1条和第8.1条分别明确约定被告沈鹏和原告陈峰系“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自委派代表。现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工程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永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