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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包头市富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郝春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头市富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催字第6号申请人:包头市富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春光。申请人包头市富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包头市富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兴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2年11月16日签发,票号为3090005324448324,到期日为2013年5月16日,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新机电器有限公司并先后背书转让给厦门欣机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威思康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明日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明日石化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包头市富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谢丹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