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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程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程必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22路。负责人:周旭东。诉讼代理人:张镇泉,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薛敏平,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必军,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居住地:惠州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程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为128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