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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程相伟,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郭成金,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5000元,相互不再追究。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雪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