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程相伟,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郭成金,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5000元,相互不再追究。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雪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