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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与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隶,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鹏。原告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陶瓷公司)与被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荣陶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诚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荣陶瓷公司诉称,原告自2011年2月份开始给被告承建的平阴县城福源小区26号、27号住宅楼送装饰材料,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华荣陶瓷公司出具欠装饰材料款214556.3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华诚建筑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支付原告华荣陶瓷公司18000元,下欠196556.3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华诚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96556.3元及利息。被告华诚建筑公司未有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自2011年2月份开始给被告承建的平阴县城福源小区26号、27号住宅楼送装饰材料,被告华诚建筑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华荣陶瓷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华荣公司地砖款贰拾壹万肆仟伍佰伍拾陆元叁角,经办人赵庆轩”,其上盖有被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原告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收到被告华诚建筑公司欠款1800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收据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华诚建筑公司欠原告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装饰材料款196556.3元,事实清楚,其理应偿还,原告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货款196556.3元。二、被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华荣陶瓷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96556.3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23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5252元,由被告济南华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传秀审 判 员  侯晓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方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