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新勇与曾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勇,曾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23号原告杨新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曾凤萍,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勇与被告曾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