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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新勇与曾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勇,曾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23号原告杨新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曾凤萍,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勇与被告曾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